【眼見成謬】
阿難!若無眼人,全見前黑,忽得眼光,還於前塵見種種色,名眼見者;彼暗中人,全見前黑,忽獲燈光,亦於前塵見種種色,應名燈見。若燈見者,燈能有見,自不名燈,又則燈觀,何關汝事?
阿難!假設一個眼根敗壞的人,他看到的是一片黑暗相,因為他的瞳孔敗壞了;如果把他的眼光治好了,他的瞳孔遇到好醫生把它治好了,他又看到種種顏色,那這叫做「眼見」;其實把眼光治好,只是工具變好了而已。如果你一定要執著說「把眼睛治好就是眼見」,那這樣會有一個問題:就好比一個有眼根的人,在黑暗的房間當中看到了黑暗相,當你給他燈光之後,他又見到種種色,那就變成「燈見」囉?那麼「燈」是一種無情之物,假設燈能夠「見」,那它就不是「燈」了,它是一個有明了性的有情了!假設燈能能夠「見」,那燈是身外之物,又關我們什麼事情呢?所以才說:
【心見正義】
是故當知,燈能顯色,如是見者,是眼非燈;眼能顯色,如是見性,是心非眼。」
是故當知,燈光只能夠顯現萬物之色,真正能見的,是我們這一念「心」,而不是眼睛;眼根只能夠顯現萬物的顏色──真正「能見」的是心,不是眼睛!
這個觀念很重要!我們必要把「因緣法」跟「真如法」,所謂的「不變性」跟「隨緣性」分清楚,後面佛陀會舉例子說明。